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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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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基层工程技术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烟人社规〔2019〕4号)

关于印发烟台市基层工程技术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烟人社规〔2019〕4号


关于印发烟台市基层工程技术

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烟台市基层工程技术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职称评审工作中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烟台市水利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5日

烟台市基层工程技术

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激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落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职称制度,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市基层事业单位中从事林业、国土、水产、水利、农业机械、建设、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层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分为基层高级工程师和基层正高级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第四条  基层工程技术高级岗位实行总量管理、动态调整、统筹调控,不单独设置基层工程技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与全省统一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合并设岗,实行总量控制。基层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实行“双通道”,可自主选择基层职称或全省统一的职称。

第五条  基层工程技术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坚持以用为本、突出业绩,不对论文、科研等能力作硬性规定,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基层工程技术岗位职责和服务基层发展的能力,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和创新成果。

第六条  通过本标准条件评审取得的基层工程技术高级职称资格,颁发基层职称资格证书,证书在全省基层区域内有效,与取得全省统一职称人员同等对待。基层工程技术高级职称仅在基层岗位聘用,不作为非基层单位岗位的聘用依据。取得基层职称连续聘满5年,考核合格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经工程技术高级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通过后,可换发相同级别的职称证书。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遵纪守法。

(二)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积极参加各类提升综合素质和岗位技术能力的继续教育培训,任现职以来,按规定取得相应继续教育学时。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需到县级以上部门、单位参加相关专业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

(五)基层单位需对申报人员近5年道德品行、遵纪守法、从业行为、工作实绩、服务社会等方面表现作出综合评价和推荐意见。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或学位,不限定年限要求。具体学历资历要求如下:

(一)基层副高级工程师:具备博士学位,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任工程师5年以上;或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且任工程师5年以上;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且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基层正高级工程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任基层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或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且任基层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三)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第九条  专业能力条件

具有本学科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和科学问题,熟悉掌握基层工程专业生产和建设技术的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实施工作,积极促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条  技术能力条件

(一)基层工程技术副高级,需符合以下条件:

1.林业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级以上林业方面科研课题研究(科技创新)或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项目;(2)主持(主要参与)县级以上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林业有害生物普查、湿地资源调查等各种林业专业调查3次以上,经验收合格;(3)主持(主要参与)编制县级以上林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3项以上,经验收合格(以参加相关专业调查培训合格证为依据);(4)参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近三年本区域内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5)主持(主要参与)造林、林业技术推广、林权管理服务、林木种质资源管理与保护、公益林管理与保护、退耕还林还草、森林抚育、林地保护规划、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森林公园、国家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及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自然资源及自然生态状况监测评估研究等技术工作3项以上累计面积5万亩以上,经验收合格者。

2.国土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调查、矿产勘察、测绘地理信息、国土规划技术创新等方面科研课题研究项目;(2)主持(主要参与)设计县级综合性、常规性自然资源调查、矿产勘察、测绘地理信息、国土规划项目2项以上或组织实施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自然资源调查、矿产勘察、测绘地理信息、国土规划项目3项以上(以实施文件为据);(3)在从事自然资源调查、矿产勘察、测绘地理信息、国土规划业务过程中,对方法制度、数据评估、开发应用、工作流程等进行优化创新,被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须附鉴定认可意见)。

3.水产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级以上水产工程理论、技术创新等方面科研课题研究项目;(2)在从事水产过程中,对水产技术等进行优化创新,被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3)在加强水产基层基础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4.水利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级以上技术创新等方面科研课题研究项目;(2)主持(主要参与)完成中小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项目3项以上或组织实施国家、上级下达的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5项以上;(3)在加强基层水利基础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或具有创新内容。

5.农业机械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工程理论、技术创新等方面科研课题研究项目或农业机械化科技推广项目;(2)主持(主要参与)县级对农业机械化技术进行优化创新;(3)在加强基层农业机械化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或具有创新内容。

6.建设工程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级以上课题研究;(2)主持(主要参与)完成中小型建设项目3项或者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建设项目5项;(3)在加强基层建设工程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或工作创新。

7.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级以上环保方面科研课题研究项目;(2)参与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土壤污染详查、农业地调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入海排污口调查、地下水污染调查工作1项/次以上,经验收合格;(3)参与环保产业、环保科技、清洁生产、生态治理、生态修复等方面评估研究等技术工作累计3项以上,经验收合格;(4)作为业务骨干从事水、气、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核辐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2项以上;(5)从事环境统计工作5年以上并获得市级以上荣誉;(6)从事农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起草有关方案、规划,并参与验收、监测工作并取得实效。

(二)基层正高级工程师,需符合以下条件:

1.林业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主要参与)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林业方面科研课题研究(科技创新)或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项目(课题为前2位);(2)主持(主要参与)县级以上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林业有害生物普查、湿地资源调查等各种林业专业调查5次以上,经验收合格(以参加相关专业调查培训合格证为依据);(3)主持(主要参与)编制县级以上林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5项以上,经验收合格;(4)参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近五年本区域内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5)主持(主要参与)编制行业、地方、企业的技术标准2项,并正式颁布实施;(6)主持(主要参与)造林、林业技术推广、林权管理服务、林木种质资源管理与保护、公益林管理与保护、退耕还林还草、森林抚育、林地保护规划、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森林公园、国家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及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自然资源及自然生态状况监测评估研究等技术工作5项以上累计面积10万亩以上,经验收合格。

2.国土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组织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矿产勘察、测绘地理信息、国土规划理论研究工作,主持(主要参与)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自然资源调查、矿产勘察、测绘地理信息、国土规划理论研究课题,并已结题验收(课题为前2位);(2)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矿产勘察、测绘地理信息、国土规划项目工作,主持或主要参与承担制定市厅级自然资源调查、矿产勘察、测绘地理信息、国土规划方案或制度等2项并组织实施(以实施文件为据);(3)在从事自然资源调查、矿产勘察、测绘地理信息、国土规划业务过程中,对方法制度、数据评估、开发应用、工作流程等进行优化创新,被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须附鉴定认可意见)。

3.水产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组织承担水产工程理论研究工作,主持(主要参与)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水产工程业务研究课题,已结题验收(课题为前2位);(2)对水产技术等进行优化创新,被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须附鉴定认可意见);(3)在加强水产工程基层基础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4.水利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组织承担工程领域科研工作,主持(主要参与)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工程业务研究课题,已验收通过(课题为前2位);(2)组织开展工程建设业务工作,主持(主要参与)承担3项中型或2项大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3)在加强基层水利基础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或有创新内容。

5.农业机械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主要参与)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农业机械工程理论、技术创新等方面科研课题研究项目(前2位)或农业机械化科技推广项目;(2)主持(主要参与)市级对农业机械化技术进行优化创新;(3)在加强基层农业机械化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或具有创新内容。

6.建设工程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主要参与)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课题研究(前2位),或参与编制(编写)市级以上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或行业技术规范2项;(2)主持(主要参与)承担3项中型或2项大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3)在加强基层建设工程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或工作创新。

7.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主要参与)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环保方面科研课题研究项目(前2位);(2)参与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土壤污染详查、农业地调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入海排污口调查、地下水污染调查工作2项/次以上,经验收合格;(3)参与起草或编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1项以上;(4)参与起草或编制行业、地方、企业、环境监测的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5)参与环保产业、环保科技、清洁生产、生态治理、生态保护等方面评估研究等技术工作累计5项以上,经验收合格;(6)作为业务骨干从事水、气、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核辐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3项以上;(7)从事环境统计工作8年以上并获得市级以上荣誉;(8)从事农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起草有关方案、规划,并参与验收、监测工作并取得实效。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申报晋升基层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需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位)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新农林机械及工具等的开发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创新、技术推广项目,通过部门评审、验收,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及社会效益。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奖励项目,原则上县级奖项为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

3.获得市级以上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规划等奖项或同类型奖项;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优秀QC小组成果、工法或同类型奖项。

4.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1项以上。

5.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1次,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性表彰2次。

6.入选县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或相当级别的人才荣誉称号。

7.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2次“优秀”;或在基层工作满20年,年度考核有1次“优秀”。

8.作为本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积极培养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或乡土人才,开展本专业技术培训3次以上。

9.获得市级以上行业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

10.在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工作中,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表彰1次。

11.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高质量专业工作总结,科研项目报告,技术推广、疑难问题解决等技术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调查分析、项目验收报告等,被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

12.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咨询建议、建言献策等综合性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

13.出版过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正规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二)申报晋升基层正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需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主持(首位)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新农林机械及工具等的开发或主持完成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创新、技术推广项目,通过部门评审、验收,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及社会效益。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原则上市级奖项为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

3.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规划等奖项或同类型奖项;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优秀QC小组成果、工法或同类型奖项。

4.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国家发明专利。

5.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1次,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性表彰2次。

6.在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工作中,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的表彰1次。

7.入选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或相当级别的人才荣誉称号。

8.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3次“优秀”;或在基层工作满25年,年度考核有2次“优秀”。

9.作为本地区公认的技术骨干或学术带头人,为本专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作技术指导工作3年以上,得到本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建立5人以上专业技术团队,并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或指导基层专业技术人员1000人次以上(以相关文件、培训计划和效益证明为准)。

10.获得省级以上行业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等奖。

11.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高质量专业工作总结,科研项目报告,技术推广、疑难问题解决等技术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验收报告等,被市级政府或行业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

12.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咨询建议、建言献策等综合性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

13.出版过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正规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聘任年限等,按截止到申报评审当年底实有年限的周年计算。有关经历、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满”、“以上”均含本级别。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综合性表彰”,是指党委、政府以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综合部门颁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以及经批准由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未涉及的工程技术类相关专业,可参照以上标准条件进行申报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基层工程技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不得申报评审全省统一的工程技术高级职称。

第十六条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虚假挂名、暗箱操作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5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职称资格;对违规违纪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执行《关于改革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的通知》(烟人社发〔2019〕33号)等文件。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9年10月8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7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执行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