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剑指严监管、防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与建设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理念相契合。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发行监管、减持、分红、退市等多方面配套规则进行修订,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加速落地。其中,“1”就是新“国九条”本身,“N”是若干配套制度规则。
结合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以及2024年上半年监管规则的颁布和修订,小多从上市发行、减持、分红、退市等对沪深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几方面进行总结,供大家参考。
上市发行
新“国九条”提出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并从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制度、强化发行上市全链条责任、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等三方面提出相关举措。后续,沪深交易所对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修订,适度提高了沪深主板和创业板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指标;证监会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进行修订,强化衡量科创板科研投入、科研成果和成长性的关键指标。
本次主要修订要点:
· 适度提高上市标准
沪深主板:第一套上市标准中,最近3年累计净利润指标从1.5亿元提至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指标从6000万元提至1亿元,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1亿元提至2亿元,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指标从10亿元提至15亿元;第二套上市标准中,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1.5亿元提至2.5亿元;第三套上市标准中,预计市值指标从80亿元提至100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指标从8亿元提至10亿元。
创业板:第一套上市标准中,最近两年净利润指标由5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并新增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要求;第二套上市标准中,预计市值由10亿元提至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1亿元提至4亿元。
科创板:调整科创属性认定。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从6000万元提至8000万元以上;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从5项提至7项以上,并强调发明专利能够产业化;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由达到20%提至达到25%。
· 完善小额快速融资机制
1、取消科创板、创业板募集配套资金“不得用于支付交易对价”的限制。
2、将科创板、创业板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由“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10%”。
3、明确“交易方案存在重大无先例、重大舆情等重大复杂情形”的,不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程序。
4、将小额快速机制下交易所的审核时限缩减至20个交易日。
· 细化“壳”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
加大对重组上市的监管力度,削减“壳资源”价值,对照沪深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的修改,提高沪深主板、创业板重组上市条件。
· 支持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
相关规则
分红
新“国九条”进一步强化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对多年未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限制大股东减持、实施风险警示。同时,增强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推动一年多次分红、预分红、春节前分红。
本次主要修订要点:
· 分红不达标的限制
沪深主板:若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将被实施ST。
创业板、科创板:若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母公司报表(创业板同时包括合并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3000万元,将被实施ST(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在15%以上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金额在3亿元以上的除外)。
所有板块:上市公司存在分红不达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询价、配售方式减持。
· 回购注销金额纳入现金分红金额计算
· 鼓励上市公司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
相关规则
可持续发展报告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落实《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要求,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沪深交易所于4月12日正式发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并自5月1日起实施。
本次主要制定要点:
· 披露主体
采用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方式。上证180指数、科创50指数、深证100指数、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强制披露,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 披露时间
披露主体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按照指引要求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披露时间应当不早于年度报告。沪深交易所强制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在2026年4月30日前发布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 建立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对披露主体具有财务重要性的,上市公司应当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个核心内容对拟披露的议题进行分析和披露。
· 明确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相关议题披露要求
设置了应对气候变化、乡村振兴、创新驱动等21个议题,并通过定性与定量、强制与鼓励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议题设置了差异化的披露要求。
相关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减持
为贯彻落实新“国九条”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要求,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格规范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坚决防范各类绕道减持等要求,2024年5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同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相关自律监管指引。
本次主要修订要点:
· 优化适用范围
1、重新定义特定股东,删除了原“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表述。
2、优化大股东减持其集中竞价买入的股份及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股份的适用情形。
· 增加及优化不得减持的情形
1、明确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等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询价、配售方式减持。
2、新增大股东、董监高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不得减持。
3、删除上市公司违规,大股东不得减持的要求;新增上市公司违规,董监高不得减持的要求。
· 防范绕道减持
1、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减持股份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持续共同遵守大股东、董监高的相关减持限制。
2、明确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规定及解除一致行动后的减持要求。
3、明确丧失大股东身份后一定期限内持续遵守大股东的减持要求及协议转让、询价转让受让方的减持要求。
4、明确司法强制执行、质押融资融券违约处置、赠与等情形下的减持要求。
5、禁止大股东、董监高融券卖出或者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持有股份在限售期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禁止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
6、明确上市公司股东因参与认购或者申购ETF减持股份的,参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 缩短董监高窗口期限制
董监高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窗口期限制期间由原来的“公告前30日内”调整为“公告前15日内”,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窗口期限制期间由原来的“公告前10日内”调整为“公告前5日内”。
· 完善减持信息披露要求
1、增加大股东、董监高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需要进行预披露的义务。
2、减持计划区间由最长6个月缩减为3个月。
3、删除减持时间过半、数量过半的事中披露要求。
· 细化违规责任
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股份,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同时,明确回购违规减持的行为,不适用短线交易的规定。
· 加强相关方责任
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规范、理性、有序实施减持,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每季度检查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减持新规下,上市公司股东合规减持要点可参考小多金服往期公众号《合集|上市公司股东合规减持股份指南》。
相关规则
退市
为贯彻落实新“国九条”加大退市监管力度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的要求,2024年4月30日,沪深交易所修订并发布新《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严格了强制退市标准。
本次主要修订要点:
· 完善交易类退市的市值标准
提高沪深主板A股(含A+B股)上市公司的市值退市指标,从“低于3亿元”提至“低于5亿元”;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市值标准不变,仍为“低于3亿元”。
· 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
1、沪深主板亏损公司的营业收入指标从“1亿元”提高至“3亿元”;科创板、创业板维持“1亿元”不变。
2、沪深交易所各板块均新增“利润总额”作为利润标准的考量范围,修改后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1亿元”。
· 新增规范类退市情形
1、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2、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增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退市情形:“(四)上市公司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
· 扩大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适用范围
1、对于1年造假的上市公司,当年财务造假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造假比例达到30%以上的,予以退市。
2、连续2年造假的上市公司,造假金额合计数达到3亿元以上,造假比例达到20%以上的,予以退市。
3、连续3年及以上造假的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为虚假记载的,予以退市。
(注:1年、连续2年标准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3年及以上标准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来源:小多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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